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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ASC世界大学生超算竞赛落幕: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分获冠亚军

自考考试 2025-04-05 09:44:25  阅读:25
(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 版,第77-78页。···

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可谓植根于权力分立和民主原则,而权力分立原则又植根于对法律的一般性的追求。

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诉讼当事人。人格权法新论[M].辽宁: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0-482. [[10]]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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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档案对执法司法机关公开,能够使执法司法机关查阅、复制和摘抄相关刑事诉讼档案,更好的处理违法犯罪案件,维护社会的稳定。在肯定我国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取得的成果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这项制度的推行存在的问题。第二,诉讼档案电子化并没有全部完成。对公开的方式以及公开需要遵循的程序并没有过多详细的规定,这对指导实践中具体制度的运行造成了阻碍。首先,对当事人直接告知公开。

2002年苏格兰颁布《苏格兰信息自由法》,规定个人有权获取苏格兰公共机构掌握的任何记录信息,对包括刑事诉讼档案在内的法院信息进行公开。凡经该院审结案件的当事人、代理律师和其他执法机关均有权按规定对诉讼档案进行预约查询。刑法学者对此的讨论也不多,主要有赵秉志、雷建斌:《完善死刑立法控制的宪政思考》,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7-2008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149-168页。

只有定位在我国国家性质和职能的理论与实践这个范围内,讨论死刑存废问题,才可能得出死刑是否正当的结论。对于死刑是否属于残忍、不人道的刑罚,向来都有争议。以国家名义行使的各项权力,都应从这一基本规定中寻求理念和制度上的支持。[41]残酷、异常的刑罚条款是一个更有操作性的条款,尤其是异常性判断颇具操作性,但可惜的是,我国宪法中并没有类似条款可资利用。

三、人权的普适性v.人权的多样性:死刑人权抵触论的省思 人权的普适性,这里指人权的概念、内涵以及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性、绝对性。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并属于人民,是国家存在的唯一正当性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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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第62届大会2007 年12 月18 日通过的《暂停使用死刑》的大会决议(第62/149号)的序言中提出,使用死刑有损人的尊严,深信暂停使用死刑有助于加强和逐渐发展人权,因而吁请保留死刑的缔约国暂停执行处决,目标是废除死刑。[74]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只有在共同体中,每个个体才会拥有全方位拓展和构建其领域范围的工具。这可以作为,从国家学说的角度,探讨我国死刑废止问题的理论线索。

总之,从现行宪法中寻求废除死刑的法律资源,比从人权公约中寻找根据,是更为现实的做法,也更容易形成论证的说服力。[47]在当今西方国家的政治理论中,社会契约论仍发挥着重要的观念指导作用。在废除死刑方面,联合国以及职能部门作出了不断努力,而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就是保护人权和人的尊严。[26] 以违反人权来论证死刑的不正当性,必然会受到基于人权理解的多样性和国情、文化特殊性辩解的强烈抵制,而且会以保留死刑而且仍在执行死刑的美国、日本等国家作为论证的援手。

转引自上官丕亮:《废除死刑的宪法思考》,《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第3—8页。[63]列宁也确实说过:一个革命者,如果不愿意作个伪善者, 就不能放弃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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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将死刑废除与否和制度文明与否挂钩,实际上已经陷入某种意义上的文明异己论,如此不但看低了固有的文明归属,也会对其他文明类型产生模糊乃至错误的认识。[13]值得一提的是,儒家也最早提出慎用死刑的理念,例如孟子即提出左右皆曰可杀,勿听。

二、世界潮流v.文明差异:死刑文明抵触论的症结 死刑文明抵触论者,是以死刑废除的全球趋势作为论证的主要根据,即认为死刑废除乃多数国家的选择,言下之意,即认为死刑废除是文明国家的理性选择。[66] 关于毛泽东的死刑观念,参见赵秉志:《毛泽东死刑思想研究》,《法学家》2001年第4期,第15-21页。[29]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177页。[49]而贝卡利亚同样基于社会契约论认为死刑是不正当的。伊斯兰国家主张保留死刑,是基于伊斯兰教的基本教义。这就是死刑废除的国家性质与功能抵触说。

而何为人民却是要予以明确的概念。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论证死刑合宪,基本上反映了社会中较为保守的一面,即维系所谓的社会价值,但从逻辑论证来讲,对其无法证伪更无法证成,是在一片恍惚之中形成的笼统认识。

在Roper v. Simmons案、Enmund v. Florida案、Arkins v. Virginia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相关立法违宪的理由实际上就是多数州的态度。即便像韩国这样法律上保留死刑、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也认为死刑的保留符合社会民众的道德情感。

[67] 彭真:《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8页。参见[美]David Garland:《死刑与美国文化》,江溯译,《中外法学》2005年第6期,第707页。

[84] 就是将真正的民意识别出来。在受中华法系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刑事司法历来比较关注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诉求,在刑事司法中也容易迁就被害人家属的利益。因此,在尊重当今世界各种文明类型差异的前提下,合理、审慎地看待死刑废除问题,是应有的研究态度。[25]但对于利益和正义的理解就会存在差异。

[18]在受中华文明和印度文明影响的国家,即便其中很多政治制度向西方国家靠拢,但在死刑这一问题上却保持强大的韧性。他说:当民众对法律满意时,他们自觉地协助法律的实施,而当他们不满意时,他们自然会不予协助。

37年前,彭真在刑法立法中讨论死刑问题时,也提到我国现在还不能也不应废除死刑,但应尽量减少使用。该文对美国保留死刑进行了颇为深刻的分析。

既然我们始终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更为优越,那么,在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保障方面也应更为优越。可能的疑问是,国家对其公民不能适用死刑,对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例如,巴基斯坦、土耳其。不过,时至今日,这些特定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已经被消灭了,革命时期作为专政对象的阶级已经不复存在,而在厉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专政的对象只能是威胁国家政权存在的势力,而不包括一般的犯罪行为人。[23] 广州大学人权理论研究课题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第63页。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第30-50页。

康德曾经说过: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只有将废除死刑的理论路径与实践路径相结合,才能最终实现废除死刑的目标。

[79] 参见[英]基思× 福克斯:《政治社会学》,陈崎等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里,无论是否愿意承认,刑法是对敌人进行专政的主要手段,而刑法中确实有一些条款涉及敌人这一法律概念。

[78]尽管对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地位存在不同认识,这一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人的地位的态度与马克思有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理念是相符合的。(3)1999年1月29日的第476号解释,认为肃清烟毒条例之旧法和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新法有关贩卖第一级毒品海洛因之罪的死刑问题,并不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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